「大神分享」《理论研究》中国党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条例

 admin   2024-05-06 00:47   12 人阅读  0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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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会聚会的一般原则


第一条领取月工资的党员,必须按照规定比例缴纳党费,以月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固定工资收入作为月度计算的依据。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经常的工资性收入包括职务工资、职级工资、机关工作人员津贴和补贴、职务工资、工资等级工资、绩效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和补贴、机关工作人员津贴和补贴。这包括在内。工人、技术等级工资、津贴和补贴、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固定和活生部分金)。


比率


第二条党员缴纳党费的标准是月收入在3000元以下的,按月收入的0.5元缴纳;月收入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按月收入的1元缴纳;月收入在3000元以下的,按月收入的1元缴纳。3000元以上支付1.支付。如果您的收入超过5000元至10000元,则支付1.5;如果金额超过10000元,则支付2。


第三条实行年薪制的党员,必须按照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按照每月实际工资收入缴纳党费。


第四条无月收入的个体户党员,必须按照个人上季度月平均净利润缴纳党费,并参照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


第五条离退休管理人员、职工中的党员,以每月实际领取的退休金或者养老金总额为计算依据,不足5000元的,按0.5元缴纳党费;超过5000元的,按0.5元缴纳党费。5000元,聚会费定为0.5,按1算。


第六条农民党员每月缴纳0.2韩元至1韩元不等的党费。学生党员、下岗失业党员、靠养老金、救济金生活的党员以及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必须缴纳党费0.2元。


困难党员


第七条党员缴纳党费有困难的,经党支部审核并报上级党委批准,可以少交或者免交党费。


第八条预备党员必须自支部会议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起缴纳党费。


第九条党员一般必须向有正式组织关系的党支部缴纳党费。持有《中国流动党员活动证明》的党员,可以在出行时用该卡向流动党组织缴纳党费。


第十条党员工资收入变更后,自按照新的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月份起,党员必须按照新的工资收入规定的比例缴纳党费。


特别会员费


第十一条党员自愿缴纳的党费数额没有。如果自愿缴纳每场1000元以上党费的,全部上缴中央财政。具体办法是,由基层党委代为收集党员信息,提供党员简要情况,转发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政府、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直属组织部、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共中央、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商务部铁路政治部、民航局党委组织部、总政治部、解放军组织部划归中央组织部。中组部会给我开具收据。


第十二条党员必须增强党员意识,主动缴纳每月党费。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缴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缴纳或者保管党费。缴纳党费的期限一般不能超过六个月。


对不按照第十三条规定缴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必须立即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党员无正当理由六个月不缴纳党费的,自动退党。


第十四条党组织必须按照规定收取党费,不得向党员预缴、截留党费,不得要求党员缴纳规定以外的“特殊党费”。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机关工作委员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国有产权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国务院、党组各中央金融机构委员会、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缴纳5%的份额。党员当年缴纳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向中央缴纳的党费必须于次年4月底前存入中央组织部党费专户,不得少缴、迟缴。


第十六条铁路、民航等党属行业地方党委每年必须向地方党委缴纳党员缴纳党费总额的10%。中国人民银行县级分行和其他中央金融机构省级分行党委每年须按当地党员缴纳党费总额的5%向当地党委缴纳。其他派出机构及所属机构的党委则不然,党费缴纳给当地党委。


派对费用的使用


第十七条党费的使用必须坚持统筹安排原则,保持收支平衡,留有余量。


第十八条党费的使用应当集中用于农村、街道社区等困难基层党组织。


第十九条党费用于党的活动,主要用于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具体使用范围包括订阅或者购买党员教育用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等和聚会活动.表彰党员教育、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员、优秀员,对生活困难党员给予补助,对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基层党员给予补助。为遭受灾害损坏的学生修复教育设施。


第二十条党费的使用和分配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


第二十一条党费分配申请必须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党组织提出申请。上级党组织拨付的党费必须列支,不得挪作他用。


聚会费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表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由各级党委组织部负责党员教育管理的内部机构负责。


第二十三条党费的具体财务事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财务机构办理。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计与出纳分开。会费的计算和会计档案的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党费必须存入以党委或者党委组织部门名义的独立银行账户,并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银行建造。不能向其他银行、银行或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会费利息是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能用于任何其他目的。党费安全有法律保障,党员账户不得用于经济活动,不得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加强对党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负责人必须经过培训后才能上岗。党费管理人员如有变动,必须严格按照党费管理及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完成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党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是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必须将党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向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党员或者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必须每年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上级党委组织部报告党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并通报党组织。处于较低水平。党支部每年必须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取情况。


第二十七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具体持股单位和持股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中央机关工作委员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确定。人民委员会。国务院国资委,各中央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军部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保留率要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机关工作委员会组织部,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组织部,中央机关党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各中央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政部、航空局党委组织部、总政治部解放军每年4月底前向中央组织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上一年度党费征收金额、使用金额、余额,党费支出主要项目、经验做法、征收、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题和意见以及改进建议等。聚会费。


监督


第二十九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对党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违反党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国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法的,给予下列处分依法。


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组织的党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条例制定。


补充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一]


一、党费收缴使用管理规定?

中国党费征收、管理和使用规定按照党规向党组织缴纳党费,是员必须满足的起码条件,也是党员必须承担的义务。走向党组织。党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制定如下规定


1.聚会费用的收取


1、有工资性收入的党员,必须以政府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作为每月的计算依据,并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固定的工资性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包括职工、职级、职级、基本工资、工龄津贴、津贴、职务工资、职级工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津贴和金。事业单位职工职务工资、职级工资、津贴、金,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固定部分(基本工资、生活部分)、津贴、金。党费计算标准中包含的津贴和金包括年度绩效津贴、地区津贴、工资津贴和月度金。


2、党费缴纳比例月工资收入400元以下(含400元)者按月工资收入的0至5缴纳,月工资收入400元以上、600元以上者缴纳。-1次付款,包括600元,超过800元600元-1至5次付款,包括800元,超过800元-税后1,500元-2次付款,包括1,500元,超过1,500元-3次付款含税。


三、在乡镇机关、乡镇企业工作或上班的农民党员、村干部、民办教师、代课教师、有固定收入或补贴的中学党员,符合下列条件。您按照上述费率按固定月收入支付会员费。其他农民党员每月缴纳党费2分。


4、实行年薪制的党员按照上一年月平均收入的比例,按上述比例缴纳党费。


5、个体户党员必须以上季度月平均净利润为基础,按上述比例缴纳党费。


六、离退休管理人员、职工中的党员,按照国家确定的退休金作为计算党费的依据,参加养老保险的党员,按照养老保险的规定,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党费。提到的百分比。


七、下岗、失业、靠养老金、救济金供养的党员以及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必须缴纳党费20分。


8、党员没有经济收入或者缴纳党费有困难的,可以直接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批准可以减缴或者免缴。


九、预备党员自支部会议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必须缴纳党费。


10、党员向有正式组织关系的党组织缴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明”外出的党员,在逗留期间必须向持该证明外出的党组织缴纳党费。


十一、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自按照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按照新工资收入按规定标准缴纳党费。


12、党员自愿一次性缴纳党费1000元以上,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基层党委代表党员收集信息,提供党员简介,并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部门组织整理。中央直属机关党委组织部、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铁道部、民航总局政治部。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划归中央组织部。中组部会给我开具收据。


13、特殊情况下,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缴纳或者代缴党费,但党费缴纳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四条对不按规定缴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必须立即给予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党费的,将被自动退会。


15.党组织除按规定收取党费外,不得要求党员缴纳规定以外的各项“特殊党费”。


十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国家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铁道部、民航局、政治部、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每年将党员缴纳的党费总额的5%上缴中央,次年4月缴入中国党的账户。必须于月底前报中央组织部,不得少缴或迟缴。


十七、铁路、民航、金融等党派所属的地方党委,每年须向当地党委缴纳党员缴纳党费总额的10%。


2.聚会费用管理


1、党费由党委组织部代表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由各级党委组织部负责党员教育管理的内部机构负责。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党费工作,会计和出纳职责必须分开。党费实行专账专户、专款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党费台账登记,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2、党费必须存放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不得存放在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会费利息是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能用于任何其他目的。当事人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三、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党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人员必须先经过培训,然后分配到岗位。党费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必须严格按照党费管理和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完成交接手续。


四、基层和地方各级党委必须向党员代表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报告,或者编制党费征收、管理、使用情况的报告,接受党员或者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基层党支部每年必须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征收情况。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机关组织部,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4月底前对上一年度党费进行征收、管理和管理,并向中央提出书面报告组织。使用部门。省级以下各级党委,中央国家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铁路、民航、军队各级党组织必须向上级报告。各级党组织负责每年3月底前收取上一年度党费。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党费征收金额、使用金额、余额,党费支出主要项目,党费征收、管理和使用经验,存在题以及改进意见和建议。


六、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至少对党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题及时纠正。


3.聚会费用的使用


一、党费的使用必须遵循生活闲暇、收支平衡、薄利多销等统筹安排的原则。


2、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用于补充党员教育经费,具体使用范围如下-1党员教育-2用于订阅或购买报纸、期刊、材料和设备。对党员进行教育-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员、优秀党员-4。对生活困难的党员给予补助。


3、党费的使用和分配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


4、党费分配指示的请求必须向上级党组织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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